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53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新臺幣柒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