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3號原告 王火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素梅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供兩造之戶籍謄本、對被告之報案協尋資料並陳報被告之娘家住址,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
3月2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2年4月17日寄存送達於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