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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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李孝庭 訴訟代理人 羅美鈴 律師被告 彭成鉦
劉堯祥 鍾鴻文 彭俊睿 (原名 彭成彬 )被告兼彭俊睿之法定代理人 彭德展
徐子晴 (原名 徐秀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2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吳軍良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