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明順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