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陳淑媖 被告 羅君江
薛佳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
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劉育琳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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