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5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明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聖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新臺幣伍仟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王聖明前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仟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均由被告即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