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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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 林柏逸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壹佰伍拾元【計算方式:103年度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94300元×應有部分1/2=97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劉晏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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