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 曾呂美月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竣源 、 陳俊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