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則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則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盧則榮前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7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2至7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景欣【附表】受刑人盧則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000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0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0元)犯罪日期112年2月15日112年2月18日112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605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9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68號112年度金訴第566號112年度金訴第566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3日113年1月3日113年1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68號112年度金訴第566號112年度金訴第566號確定日期112年12月18日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7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0,000元)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0,000元)==========強制換頁==========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0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0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0元)犯罪日期112年2月18日112年2月17日112年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9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9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第566號112年度金訴第566號112年度金訴第566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3日113年1月3日113年1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第566號112年度金訴第566號112年度金訴第566號確定日期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0,000元)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0,000元)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0,000元)==========強制換頁==========編號7罪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0元)犯罪日期112年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第566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第566號確定日期113年1月31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50號(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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