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溪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罰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溪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游溪泉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000元。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游溪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台幣1,000元罰金新台幣2,000元罰金新台幣6,000元犯罪日期112年10月30日112年4月8日112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18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59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5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基簡字第1285號112年度基簡字第1314號112年度基簡字第1314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7日112年12月29日111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基簡字第1285號112年度基簡字第1314號112年度基簡字第1314號確定日期113年1月16日113年3月5日113年3月5日得否易服勞役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2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73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台幣7000元)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73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台幣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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