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388號
原   告  陳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恒 間請求移轉股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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