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李耀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茜茜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66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查報被告之住居所或送達地
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