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小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143號
原   告  黃經
送達代收人  陳世明 律師
被   告  許瑋珈
訴訟代理人  陳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被告許瑋珈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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