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鄭日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借據約定書第1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㈢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薛香川 ,嗣於訴訟中變更為童兆勤,
其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4月5日向伊申請信用卡,取得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MASTER信用卡作消費用。詎被告至101年10月25日止,已累計消費款新臺幣(下同)46,628元及循環利息674元,共計47,302元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尚應依上開消費款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之翌日即10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85%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於101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自同日起至106年3月15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有停止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2年1月1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欠197,995元(其中本金為190,337元、7,658元為利息),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190,337元部分,自10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被告於100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360,000元,約定自同日起至105年8月12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有停止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2年1月1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欠318,332元(其中本金為305,016元、12,816元為利息、500元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305,016元部分,自10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再被告於101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473,340元,約定自同日起至106年3月
15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有停止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2年1月1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欠468,768元(其中本金為450,635元、18,133元為利息),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450,635元部分,自10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伊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茲為確保債權,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消費明細表9紙、個人信貸綜合申請書2紙、個人信貸約定書2紙、放款帳戶查詢3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3紙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之證據,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合計11,446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1│信用卡│47,302元│46,628元│18.85│101年10│││││││月26日│├──┼────┼─────┼────┼───┼────┤│2│小額信貸│197,995元│190,337│20│102年1月│││││元││11日│├──┼────┼─────┼────┼───┼────┤│3│小額信貸│318,332元│305,016│20│102年1月│││││元││11日│├──┼────┼─────┼────┼───┼────┤│4│小額信貸│468,768元│450,635│20│102年1月│││││元││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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