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戒治所強制戒治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至九十四年六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