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埔刑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刑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刑簡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教育召集令郵遞回執影本」應更正為「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生影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查:本件被告甲○○於九十六年四月十日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罪,並為有期徒刑貳月之宣告如前述,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將上開宣告刑減其刑期二分之一,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之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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