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間起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0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六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賭博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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