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37號上訴人 黃榮嘉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民國(上訴人主張全稱應為1979年1月1日以前
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島上 蔣介石 總司令這個當局及其接替者)法定代理人 蔡英文 被上訴人行政院(上訴人主張全稱應為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的
繼受者台灣省政府之再實質繼受者)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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