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傑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債務人之公司名稱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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