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0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致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211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5808、26300、27172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7090、37854號、112年度偵字第862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9539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賴致宏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
法官賴政豪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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