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代理人 陳琬渝 律師
陳展穎 律師 施懿容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優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曙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優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董事楊曙鳴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