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柴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柴沛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柴沛瑩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報被繼承人 吳美玉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請求股票遺產之應得價金之金額計算式。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