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孟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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