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店市日興里錦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雪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品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陳品蓉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