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 黃銘煌 律師即 劉朝欽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劉朝欽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陸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朝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財管字第二二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為被繼承人劉朝欽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查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列遺產清冊、依法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而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已由債權人聲請拍賣且拍定,爰聲請鈞院酌定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因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利害關係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乃聲請本院,以前揭事件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之事實,有本院九十八年度司財管字第二二號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情事,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酌定遺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之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斟酌本件聲請人處理遺產時間及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其處理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為簡易程度;復參以聲請人則係依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法院指定擔任具公益色彩之遺產管理人之執業律師等一切情事,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六千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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