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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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對於原審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六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程序違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而請求自行調閱上開案件之判決繕本及主張其有再審之實體理由、原因,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王德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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