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仕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仕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詹仕楨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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