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7號原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素媛 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