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來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73,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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