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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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學海選任辯護人王政琬律師上訴人即被告高萍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饒瑞逸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