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一八號),經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六七七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死亡,此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自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下載之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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