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零肆佰玖拾玖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零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