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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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述:被告於八十九年間曾犯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