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中美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肆仟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肆拾捌元,折合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