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慶榮 律師即 吳進元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影本。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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