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77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務人 楊冬次 債務人 楊蓉芳
一、債務人楊冬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冬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蓉芳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經查:債務人 林梅花 已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525,680元│107年7月14日起至│7%││││1││清償日止│││││││││││├─┼─────────┼──────────┼──────┼──────────┼──────────────┤││13,861元│││107年7月14日起至│按週年利率7%之百分之二十計算││2││││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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