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
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重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46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