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70號上訴人即立洲電機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崇隆重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第十二頁第十三行及第十四行關於「再與崇隆公司得請求立洲公司給付之債權539,495元相互抵銷」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