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李文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之金額,其中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584,9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附帶請求之孳息、違約金或費用不併算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84,9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6,74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
1.被告李文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本件消費借貸之借據或契約影本、欠繳紀錄等相關書證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