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被告 黃郁恩黃上一
林麗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6,5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9,8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
1.被告黃郁恩即黃上一、林麗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原告所主張遭無權占有之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謄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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