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94號原告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 陳松棟 律師 李逸文 律師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陳譓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下午二時六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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