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7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8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振泓工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永春分│93年8月31日│116,260元│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