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42號聲請人金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宏眾資訊科技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8,397元│93年10月5日│AW0000000│八個月│││司│松山分行│││││├──┼─────────┼────────┼─────────┼───────────┼────────┼────────────┤│002│文星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645元│93年9月25日│CSS0000000│八個月││││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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