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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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香港聯合船塢有限公司
(即HongKongUnitedDockyardLtd.)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中國海遊輪公司有限公司(即甲000000000000000000間,因給付船舶修繕費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5,461,416元,依本件反訴於民國95年8月30日繫屬本院時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為港幣1元比新臺幣4.104元,經換算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2,413,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