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3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二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肆佰陸拾參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案,業經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利惠公司及美商˙波露/ 羅蘭 公司有限合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改制前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各類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將其自大陸地區購得仿冒上開註冊商標之皮包、上衣等物後,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間某日起,利用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巷○○弄八之三號四樓住處之電腦,透過網際網路,以帳號「YAGGIBUY」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廣告,以每件新臺幣(下同)三百元至一千二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並俟購買者將價金匯入其所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內後,甲○○即將客戶所選購之仿冒商標商品寄送至客戶所指點之地點,以此方式販售仿冒商標商品。迄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十時二十分許,在前開上網地點,為警持搜索票前往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四百六十三件。案經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 秦明芝 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網路販售之廣告列印資料、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聲
明書、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報告書、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各一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六紙,現場照片八幀。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四百六十三件。
三、查被告之行為,雖跨越刑法修正施行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然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上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從而本件被告之犯行,應適用行為終了時之法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應僅成立一罪,並適用行為終了時即裁判時之刑法規定,業如前述;是聲請意旨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容有誤會。被告以一行為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而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自非輕微,並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亦有危害國人健康之虞,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告訴人出具之陳報狀、和解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四百六十三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物,爰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商標圖樣│專用權人│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查獲仿冒商標商品│││商標名稱││││(民國)││├──┼──────┼────┼────┼──────┼────┼──────────┤│一││尚立國際│00000000│書包、手提箱│85年10月│斜側背包(中)51件││││股份有限││袋、旅行袋、│1日至105│斜側背包(中)132件││││公司(由││皮夾、皮包、│年9月30│肩背包(大)86件││││祥記實業││錢包、背包、│日│肩背包(中)43件││││股份有限││腰包、皮箱、││公事包2件││││公司移轉││背袋、購物袋││旅行包1件││││登記,91││、鑰匙包、化││皮夾41件││││年5月1日││粧袋、手提包│││││PORTER及圖│公告)││。│││├──┼──────┼────┼────┼──────┼────┼──────────┤│二││美商˙利│29776│各種男裝、女│57年3月1│上衣75件││││惠公司││裝及童裝、牛│日至97年│││││││仔褲、夾克、│2月29日│││││││皮夾克、襯衫││││││││、馬球衫、T│││││LEVI'S│││恤、毛線衫。│││├──┼──────┼────┼────┼──────┼────┼──────────┤│三││同上│聯合商標│衣服;鞋靴;│90年9月1│同上│││││00000000│圍巾,頭巾,│6日至97││││││正商標│領帶,領結;│年2月28││││││00000000│非紙製尿布,│日│││││││圍兜;冠帽,││││││││禦寒用耳罩;││││││││襪子;服飾用││││││││、禦寒用手套││││││││;腰帶,服飾│││││TABWITHLEV│││用皮帶;綁腿│││││I'S│││;圍裙。│││├──┼──────┼────┼────┼──────┼────┼──────────┤│四││美商˙波│00000000│各種衣服及不│69年9月1│上衣32件││││露/羅蘭││屬別類之衣著│6日至99│││││公司有限││及其他應屬本│年9月15│││││合夥││類之一切商品│日│││││││。│││││RALPHLAUREN││││││││andDesign││││││├──┼──────┼────┼────┼──────┼────┼──────────┤│五││同上│聯合商標│各種衣服及不│69年9月1│同上│││││00000000│屬別類之衣著│6日至99││││││正商標│及其他應屬本│年9月15││││││00000000│類之一切商品│日│││││││。│││││POLOPlayer││││││││Design││││││├──┼──────┼────┼────┼──────┼────┼──────────┤│六││同上│聯合商標│各種衣服及不│69年9月1│同上│││││00000000│屬別類之衣著│6日至99││││││正商標│及其他應屬本│年9月15││││││00000000│類之一切商品│日│││││││。│││││POLOBYRALP││││││││HLA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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