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請人芳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台灣班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百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現金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玉山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92年智裁全字第15號假處分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曾以民國93年度存字第6號提存現金新台幣3,600,000元在案。茲聲請人願另提存同額之玉山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心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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