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39號原告 朱瑞麟 被告 許寶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積欠租金、違約金、律師費共新臺幣(下同)45萬145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9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2萬元等情。本件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檢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27萬9000元,再加計請求給付積欠租金等45萬14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萬0450元(至於附帶請求按月給付2萬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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