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保險小調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保險小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補正保戶 李嘉芳 之保險
契約及經撤銷之證據,暨保戶李嘉芳歷來繳交保險費之證據等資
料到院核辦。
理由
一、「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
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
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商業帳簿。五、就
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辯稱其一切都依公司規定並無不當得利,系爭保
單撤銷沒有根據,該契約之成立是經由要保人的同意,如未
經要保人同意,豈有繳交多年保險費皆無異議等語。關乎系
爭保約之成立、撤銷及保費繳交情形,本院認有查明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聲請人於民國95年12月20日庭期前
提出保戶李嘉芳之保險契約及經撤銷之證據,暨保戶李嘉芳
歷來繳交保險費之證據等資料到院核辦。如不遵期提出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審酌之。
三、依上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書記官李宗諺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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