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0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00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13日下午4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書、約定書、
放款帳卡及指數型信貸指標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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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9006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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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拾捌萬玖仟捌佰│94年12月23日起│10.4﹪│95年01月2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零壹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002│壹拾壹萬貳仟壹佰│94年12月23日起│10.2﹪│95年01月24日起│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陸拾陸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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