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27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地球公民精品屋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對於95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於95年11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7,605元後,上訴人於95年12月12日具狀減縮上訴請
求金額為15萬元,則經上訴人減縮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依如